(來除塵)
文末截自李茂生教授,2011.02,死刑存廢論再考-分析反對廢除死刑者的深層心理,臺灣法學雜誌169期,中非常不是很重要的一段。
只是覺得這段跟剛剛看的某篇用字駭人的文章所指或許相似,說或許是因為實在不知道那文章除了激起對立和民怨以外還想幹嘛,就決定再看一次這幾篇文章重新反思,所以選了這一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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阿姊問我支持不支持廢死時,我請他先看了當初說服了我的死刑四論。看到很多人在討論還有分享的文章,輕輕帶過了很多問題其實這四篇裡覺得都寫得蠻清楚的,就只是想說,看似言之鑿鑿,但只是煽動情緒或是帶動流行的文字,不會長久烙印跟真正進入人心成為標竿的吧。
就是希望親古們也能看看,思考一下,找出屬於自己的答案跟立場,不喜歡看到身邊的人當一日腦粉,在我們還能夠享受(稍微)對等資訊時,不要只被感性牽著鼻子走惹。
我好弱喔,一點戰鬥力都沒有,大家晚安。
我好討厭人斷章取義,但我也斷章了,還取不到什麼意,大家晚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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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其實在大眾的心目中,做出慘絕人寰的惡事而應受死的案例不在少數,然而為何只選兇殘的惡意殺人的情形來確認「殺人者恆被殺之」的這種絕對應報,並以強大的民意要求法系統接受其意見。假若應報只是相應於惡害的反動,則應被國家處死的犯罪人絕對不是只有數十人而已。況且,只要不是牽涉到殘虐的殺人事件,人民縱或感受到法系統的應報對照表並不附合其應報的要求,其僅會批評重罪輕判或輕罪重判而已,事實上是全然地接納了法系統的應報對照表(XX犯行對應於XX年至XX年的人身自由剝奪),而卑微地提出微調的要求。
反之,一牽涉到「兇殘、惡意」殺人的情形,則是一反常態,執意要求法系統接受其以命抵命的絕對報應要求。所以重點不在於兩系統間到底要採取那一套應報標準的問題,而在於為何社會大眾在一般的情形可接受、使用法系統的應報標準,只有在特殊的情形,則一定堅持採用文化系統的標準的原因。換言之,重點不在於常規上犯罪人的所為表現出怎樣程度的惡害,對該惡害應該給與怎樣程度的法的惡害一事,而在於當行為人表現出「殺人的蠻勁」時,民眾會要求法系統放棄原先雙方認可的應報標準表,而亟求法系統依照法律將某特定人排除於法系統外,令其失去法的保護(將其置於法保護圈外的無法狀態,人人皆可獵殺之,而他也不會成為法律的祭品)。而代表民意的最佳用語即是:不願意和這種人呼吸同樣的空氣。」